古文观止·唐宋文选·卷九・唐宋文 纵囚论
清编·历代名文·吴楚材、吴调侯(编选) 📄 .md 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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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
信義行於君子,
而刑戮施於小人。
刑入於死者,
乃罪大惡極,
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。
寧以義死,
不苟幸生,
而視死如歸,
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。
方唐太宗之六年,
錄大辟囚三百餘人,
縱使還家,
約其自歸以就死。
是以君子之難能,
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。
其囚及期,
而卒自歸無後者。
是君子之所難,
而小人之所易也。
此豈近於人情哉?
或曰:罪大惡極,
誠小人矣;
及施恩德以臨之,
可使變而爲君子。
蓋恩德入人之深,
而移人之速,
有如是者矣。
曰:太宗之爲此,
所以求此名也。
然安知夫縱之去也,
不意其必來以冀免,
所以縱之乎?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,
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,
所以復來乎?夫意其必來而縱之,
是上賊下之情也;
意其必免而復來,
是下賊上之心也。
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,
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?不然,
太宗施德於天下,
於茲六年矣,
不能使小人不爲極惡大罪,
而一日之恩,
能使視死如歸,
而存信義。
此又不通之論也!
然則何爲而可?曰:縱而來歸,
殺之無赦。
而又縱之,
而又來,
則可知爲恩德之致爾。
然此必無之事也。
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,
可偶一爲之爾。
若屢爲之,
則殺人者皆不死。
是可爲天下之常法乎?不可爲常者,
其聖人之法乎?是以堯、
舜、
三王之治,
必本於人情,
不立異以爲高,
不逆情以幹譽。
白话译文
信义要在君子身上实行,而刑罚杀戮要施加在小人身上。刑罚到判处死刑的程度,是罪大恶极,这又是小人中特别恶劣的。宁可为道义而死,不苟且侥幸生存,把赴死看作回家一样,这又是君子中特别难得的。当年唐太宗贞观六年,审查判处死刑的囚犯三百多人,放他们回家,约定他们自己回来接受死刑。这是用君子都难以做到的事,来期望小人中最恶劣的人一定要做到。那些囚犯到了期限,最终自己回来没有迟到的。这是君子都难以做到的事,小人却容易做到了。这难道合乎人情吗?
有人说:罪大恶极的,确实是小人;等到施加恩德来对待他们,可以使他们转变为君子。因为恩德深入人心,改变人如此迅速,就像这样了。我说:唐太宗做这件事,是为了求取这个名声。但是怎么知道他放走囚犯,不是料想他们必定回来以求赦免,所以才放他们走呢?又怎么知道囚犯被放走后,不是料想自己回来必定获得赦免,所以才回来呢?料想他们必定回来而放他们走,这是在上位的人窥探在下位的人的心理;料想自己必定被赦免而回来,这是在下位的人窥探在上位的人的心理。我看到上下互相窥探而成就了这个名声,哪里有什么施加恩德和懂得信义的事呢?否则,唐太宗对天下施加恩德,到此时已经六年了,不能使小人不犯极恶大罪,而一天的恩德,却能使他们视死如归、保存信义。这又是讲不通的议论啊!
那么怎样做才行呢?我说:放走后自己回来,杀了不赦免。然后再放走,又自己回来,那才可以知道是恩德感致的结果。但这一定是不可能的事。至于放走后自己回来就赦免他,可以偶尔做一次。如果屡次这样做,那么杀人的人都不会死了。这可以作为天下的常法吗?不能作为常法的,难道是圣人的法度吗?所以尧、舜、三王的治理,一定以人情为根本,不标新立异来显示高明,不违背人情来求取名誉。
字词精讲
《纵囚论》关键字词精讲
- 於(yú):同“于”,介词,表对象、处所或比较。文中多表对象(如“行於君子”)。
- 刑戮(xíng lù):诛杀。戮,杀。
- 大辟(dà pì):古代五刑中最重的一种,即死刑。
- 苟(gǒu):苟且,随便。
- 归(guī):此处指“视死如归”之“归”,意为归向、趋向,引申为泰然处之。
- 期(qī):期望,要求。
- 或(huò):有人,有的人。
- 诚(chéng):确实,的确。
- 临(lín):居高临下对待,此处指施加恩德。
- 盖(gài):发语词,表示原因或推测。
- 贼(zéi):原意为伤害、杀害,此处引申为揣度、窥测(人心)。
- 乌(wū):哪里,怎么。
- 通(tōng):通达,合理。
- 无赦(wú shè):不予赦免。
- 致(zhì):招致,带来。
- 常法(cháng fǎ):永久性的、常规的法则。
- 干誉(gān yù):求取名誉。干,求取。
义理赏析
欧阳修《纵囚论》的核心在于辨析“人情”与“法理”的关系,批判以道德表演替代制度恒常的统治逻辑。文章开篇即立下严整框架:信义属君子,刑戮施小人,然太宗却“以君子之难能,期小人之尤者”,此事本身已违背人情事理。进而层层剥茧,指出所谓“囚犯感念恩德如期赴死”实为“上下交相贼”——太宗预设囚犯为求赦免必归,囚犯亦预设自归可免死,这并非真正的信义恩德,而是精心算计的道德共谋。
更深刻处在于欧阳修对“非常法”的警觉。他提出若纵囚归狱可赦,则“杀人者皆不死”,此风若成常态,刑法将形同虚设。故而圣人治世必“本于人情”,即承认人性中趋利避害的基本逻辑,不在法律之外强求超凡道德,更不“立异以为高”以博取虚名。此论穿越千年,仍照见现实:任何政治决策若违背制度理性与普遍人性,纵能收获一时赞誉,终将损害法治根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