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古文观止·唐宋文选·卷九・唐宋文 纵囚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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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章旨**：欧阳修在《纵囚论》中批判唐太宗纵囚还家之举，认为此乃上下交相贼以成虚名，而非施恩德或信义，违背人情，不可作为常法。

## 原文
信义行於君子，而刑戮施於小人。刑入於死者，乃罪大恶极，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。宁以义死，不苟幸生，而视死如归，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。方唐太宗之六年，录大辟囚三百余人，纵使还家，约其自归以就死。是以君子之难能，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。其囚及期，而卒自归无后者。是君子之所难，而小人之所易也。此岂近於人情哉?
或曰：罪大恶极，诚小人矣；及施恩德以临之，可使变而为君子。盖恩德入人之深，而移人之速，有如是者矣。曰：太宗之为此，所以求此名也。然安知夫纵之去也，不意其必来以冀免，所以纵之乎?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，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，所以复来乎?夫意其必来而纵之，是上贼下之情也；意其必免而复来，是下贼上之心也。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，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?不然，太宗施德於天下，於兹六年矣，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，而一日之恩，能使视死如归，而存信义。此又不通之论也!
然则何为而可?曰：纵而来归，杀之无赦。而又纵之，而又来，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。然此必无之事也。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，可偶一为之尔。若屡为之，则杀人者皆不死。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?不可为常者，其圣人之法乎?是以尧、舜、三王之治，必本於人情，不立异以为高，不逆情以干誉。

## 白话译文（AI 辅助整理）
信义要在君子身上实行，而刑罚杀戮要施加在小人身上。刑罚到判处死刑的程度，是罪大恶极，这又是小人中特别恶劣的。宁可为道义而死，不苟且侥幸生存，把赴死看作回家一样，这又是君子中特别难得的。当年唐太宗贞观六年，审查判处死刑的囚犯三百多人，放他们回家，约定他们自己回来接受死刑。这是用君子都难以做到的事，来期望小人中最恶劣的人一定要做到。那些囚犯到了期限，最终自己回来没有迟到的。这是君子都难以做到的事，小人却容易做到了。这难道合乎人情吗？

有人说：罪大恶极的，确实是小人；等到施加恩德来对待他们，可以使他们转变为君子。因为恩德深入人心，改变人如此迅速，就像这样了。我说：唐太宗做这件事，是为了求取这个名声。但是怎么知道他放走囚犯，不是料想他们必定回来以求赦免，所以才放他们走呢？又怎么知道囚犯被放走后，不是料想自己回来必定获得赦免，所以才回来呢？料想他们必定回来而放他们走，这是在上位的人窥探在下位的人的心理；料想自己必定被赦免而回来，这是在下位的人窥探在上位的人的心理。我看到上下互相窥探而成就了这个名声，哪里有什么施加恩德和懂得信义的事呢？否则，唐太宗对天下施加恩德，到此时已经六年了，不能使小人不犯极恶大罪，而一天的恩德，却能使他们视死如归、保存信义。这又是讲不通的议论啊！

那么怎样做才行呢？我说：放走后自己回来，杀了不赦免。然后再放走，又自己回来，那才可以知道是恩德感致的结果。但这一定是不可能的事。至于放走后自己回来就赦免他，可以偶尔做一次。如果屡次这样做，那么杀人的人都不会死了。这可以作为天下的常法吗？不能作为常法的，难道是圣人的法度吗？所以尧、舜、三王的治理，一定以人情为根本，不标新立异来显示高明，不违背人情来求取名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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