子平真诠·论刑冲会合解法
清·沈孝瞻 📄 .md 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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📜 本书为传统命理(子平术)古籍,所载吉凶贵贱寿夭之论均为古代术数之说,不具科学依据,仅供民俗文化与思想史研读,请勿据以作人生决策,请勿迷信。
原文
刑者,三刑也,子卯、巳申之类是也;
冲者,六冲也,子午、卯酉之类是也;
会者,三会也,申子辰之类是也;
合者,六合也,子与丑合之类是也。
此皆以地支宫分而言,斜对为冲,击射之意也;
三方为会,朋友之意也;
并对为合,比邻之意也。
至於三刑取义,姑且阙疑,虽不知其所以然,於命理亦无害也。
八字支中,刑冲俱非美事,而三会六合,可以解之。
假如甲生酉月,逢卯则冲,而或支中有戌,则卯与戌合而不冲;
有辰,则酉与辰合而不冲;
有亥与未,则卯与亥未会而不冲;
有巳与丑,则酉与巳丑会而不冲,是会合可以解冲也。
又如丙生子月,逢卯则刑,而或支中有戌,则卯与戌合而不刑;
有丑,则子与丑合而不刑;
有亥与未,则卯与亥未会而不刑;
有申与辰,则子与申辰会而不刑,是会合可以解刑也。
又有因解而反得刑冲者,何也?
假如甲生子月,支逢二卯相并,二卯不刑一子,而支又逢戌,戌与卯合,本为解刑,而合去其一,则一合而一刑,是因解而反得刑冲也。
又有刑冲而会合不能解者,何也?
假如子年午月,日坐丑位,丑与子合,可以解冲,而时逢巳酉,则丑与巳酉会,而子复冲午;
子年卯月,日坐戌位,戌与卯合,可以解刑,而或时逢寅午,则戌与寅午会,而卯复刑子,是会合而不能解刑冲也。
更有刑冲而可以解刑冲者,何也?
盖四柱之中,刑冲俱不为美,而刑冲用神,尤为破格,不如以别位之刑冲,解月令之刑冲矣。
假如丙生子月,卯以刑子,而支又逢酉,则又与酉冲,而不刑月令之官。
甲生酉月,卯日冲之,而时逢子位,则卯与子刑,而月令官星,冲之无力。
虽於别宫刑冲之位,六亲不无刑克,而月官犹在,其格不破,是所谓以刑冲而解刑冲也。
如此之类,在人之变通而已。
白话译文
旧时命理家所说的“刑”,是指三刑,如子与卯、巳与申这类;“冲”是指六冲,如子午、卯酉这类;“会”是指三会,如申子辰这类;“合”是指六合,如子与丑相合这类。这些都是就地支在命局中的位置而言:斜角相对的叫作冲,是互相击射的意思;三方面构成的叫作会,是朋友相聚的意思;正对而又相邻的叫作合,是比邻相近的意思。至于三刑的取义,暂且存疑不论,虽然不明白它为什么这样规定,对于推命之术也没有妨害。
八字的地支之中,刑与冲都不是好事,而三会、六合可以解除它们。比如甲木生于酉月,遇到卯就构成冲;倘若地支中出现戌,卯与戌相合,便不冲了;出现辰,酉与辰相合,便不冲了;出现亥与未,卯与亥未相会,便不冲了;出现巳与丑,酉与巳丑相会,便不冲了。这就是会合能够解除冲的意思。
又如丙火生于子月,遇到卯就构成刑;倘若地支中出现戌,卯与戌相合,便不刑了;出现丑,子与丑相合,便不刑了;出现亥与未,卯与亥未相会,便不刑了;出现申与辰,子与申辰相会,便不刑了。这就是会合能够解除刑的意思。
又有因为解救反而又造成刑冲的,为什么呢?比如甲木生于子月,地支中两个卯并列,按旧时说法二卯不刑一子;而地支又遇到戌,戌与卯相合,本来是为了解除刑,却只合去了其中一个卯,剩下一个便与子相刑,这便是因解救反而又造成刑冲。
又有刑冲而会合无法解除的,为什么呢?比如子年午月,日柱坐于丑位,丑与子相合,本可解除子午之冲;而时柱遇到巳、酉,丑与巳、酉相会,子便又去冲午了。又如子年卯月,日柱坐于戌位,戌与卯相合,本可解除刑;而时柱若遇到寅、午,戌与寅、午相会,卯便又去刑子了。这就是会合而不能解除刑冲的情形。
更有刑冲能够解除刑冲的,为什么呢?因为四柱之中,刑与冲本都不算美事,而刑冲到用神,更是破格,所以不如用别位的刑冲,来解除月令上的刑冲。比如丙火生于子月,卯来刑子,而地支又遇到酉,酉便与卯相冲,于是卯就不去刑月令上的官星了。甲木生于酉月,日柱有卯来冲酉,而时柱遇到子,子与卯相刑,冲月令官星的力量也就减弱了。虽然在别宫发生刑冲之处,对六亲不免有所刑克,但月令上的官星仍然存在,格局不破,这便是所谓以刑冲来解除刑冲。
诸如此类,全在学者的灵活变通罢了。
按:以上皆为旧时命理家之说,属古代术数之论,不具科学依据,仅供民俗文化研究参考。
字词精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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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(xíng):地支两支相伤之名,如子卯、巳申。"刑"本为刑罚,术数借以称支与支之间的克制关系;旧时命理家认为八字中见刑多主不顺,故立解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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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刑:地支相刑的三组名目,原文举子卯、巳申为例。作者自称"取义阙疑",即不强解其命名之由来,只承认此为既定名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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冲(chōng):两支方位相对、相击相射之谓。原书释为"击射之意",取两军对垒、彼此冲击之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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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冲:地支两两对冲者共六组,如子午、卯酉、寅申之类,皆由宫盘斜对而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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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(huì):三方会聚成局,原书以申子辰为例,取"朋友"之义,谓三方同气相求、如友相聚。按:原书"会"字用法较宽,如亥卯未、巳酉丑、寅午戌等亦以"会"称之,与后世命书严分"三合""三会"两套名目者不同,读时宜留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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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合(hé):地支两两相合者,如子与丑合、卯与戌合、辰与酉合。原书以"并对"释之,取"比邻"之义,谓两支紧挨、如邻居相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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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支:子、丑、寅、卯、辰、巳、午、未、申、酉、戌、亥十二位,与天干相配以纪年、纪月、纪日、纪时。原书言"支中""支逢""时逢"皆指八字地支而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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宫分:十二地支各占一宫,分配方位与时序,如子为正北、午为正南。刑冲会合的判断,皆以宫位为坐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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斜对:宫盘上遥遥相对、相隔六位者,如子之与午、卯之与酉;原书据此立"冲"之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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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方:分居三方而拱合一处者,如申、子、辰三位共成一局;原书以此立"会"之义,并比之于朋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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并对:紧相邻接、仅隔一位者,如子与丑、卯与戌;原书以此立"合"之义,并比之于比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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阙疑(quē yí):存其疑而不妄断,语出《论语·为政》"多闻阙疑"。作者于三刑的取义不作定说,以为知与不知于推命无害,态度颇为审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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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法:解除、消解之法。原书宗旨在于:刑冲为害,可用会合去其力;有时会合反致刑冲,须随局变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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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字:以人出生之年、月、日、时四组干支共八个字推命之法,为子平术的基本体式;原书"八字支中"即谓八字的地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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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令:出生之月所主之令,为一月提纲。如"甲生酉月",酉即其月令;原书极重月令,故有"不刑月令""月令官星"之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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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星:十神之一,指克制日主之神;如甲木以酉中辛金为官,故原书称酉为"月令之官",简称"月官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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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神:命局中所取以为枢纽的干支或十神。旧时命理家认为用神受刑冲则全局受损,故原书说"刑冲用神,尤为破格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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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格:八字的格局被刑冲克害而不能成立。原书以"月官犹在其格不破"为解救成功之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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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柱:年、月、日、时四组干支之总称,合为八字;原书"四柱之中"即指命造全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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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坐(zuò):日柱地支之称,谓日干下所坐之支,如"日坐丑位"即日支为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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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逢:时柱地支恰逢某字,如"时逢巳酉""时逢寅午",皆指时支所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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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并(bìng):两字并立于支中,如"二卯相并"。原书以为二卯对一子则不成刑,须先减其一而后刑方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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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去:因相合而除去其中一方,如戌与卯合而带走一卯,余一卯仍刑子;原书称之为"因解而反得刑冲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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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亲:命理中对父母、兄弟、妻子等亲属的统称,术数以刑冲所及推论亲族关系,如"六亲不无刑克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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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克(kè):刑伤克制之合称,原书谓别宫虽受刑冲,亲属或有损伤,而月令官星尚在,格局不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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变通(biàn tōng):随局酌断、无固定成法之谓。原书末句"在人之变通而已",强调会合解刑冲须视八字实际组合而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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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干:甲、乙、丙、丁等十干,与十二地支相配;原书所举之甲、丙皆为阳干,用以代表日主。
义理赏析
义理赏析
此篇论地支刑冲会合之解法,实以一套位置关系建构其推演逻辑:斜对为冲,取击射之义;三方为会,取朋友之义;并对为合,取比邻之义——先以空间几何定名分,再言吉凶。书中以为刑冲非美,而会合可解,并以甲生酉月逢卯、丙生子月逢卯诸例,一一演示合去、会开之法,条理井然,颇见推类之工。尤为可味者,是其层层设问:既言可解,复言「因解而反得刑冲」,盖一合去其一则余者复刑;又言「会合不能解」,因子既合丑,丑复会巳酉,合力分散而冲势依旧;终至「以刑冲解刑冲」——宁弃别宫之刑冲,以全月令之格,虽六亲不无刑克,而根本犹存。此中取舍,暗合「两害相权取其轻」「保本舍末」之思,与治事者权衡轻重、通权达变之理相通。篇末「在人之变通而已」一语,正点出其学不泥定法、贵在活用的旨趣。其于三刑取义「姑且阙疑」,明知而存疑,亦见古人对待未知的诚实态度。
需说明者,此为古代术数之说,不具科学依据,仅供民俗文化研究;其可取者,在推演中的系统思维与权变之智,而非任何吉凶判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