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文观止·唐宋文选·卷九・唐宋文 驳复仇议
清编·历代名文·吴楚材、吴调侯(编选) 📄 .md 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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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
臣伏見天后時,
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,
父爽爲縣吏趙師韞所殺,
卒能手刃父仇,
束身歸罪。
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;
且請“編之於令,
永爲國典”。
臣竊獨過之。
臣聞禮之大本,
以防亂也。
若曰無爲賊虐,
凡爲子者殺無赦。
刑之大本,
亦以防亂也。
若曰無爲賊虐,
凡爲理者殺無赦。
其本則合,
其用則異,
旌與誅莫得而並焉。
誅其可旌,
茲謂濫;
黷刑甚矣。
旌其可誅,
茲謂僭;
壞禮甚矣。
果以是示於天下,
傳於後代,
趨義者不知所向,
違害者不知所立,
以是爲典可乎?
蓋聖人之制,
窮理以定賞罰,
本情以正褒貶,
統於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讞其誠僞,
考正其曲直,
原始而求其端,
則刑禮之用,
判然離矣。
何者?
若元慶之父,
不陷於公罪,
師韞之誅,
獨以其私怨,
奮其吏氣,
虐於非辜,
州牧不知罪,
刑官不知問,
上下蒙冒,
籲號不聞;
而元慶能以戴天爲大恥,
枕戈爲得禮,
處心積慮,
以衝仇人之胸,
介然自克,
即死無憾,
是守禮而行義也。
執事者宜有慚色,
將謝之不暇,
而又何誅焉?
其或元慶之父,
不免於罪,
師韞之誅,
不愆於法,
是非死於吏也,
是死於法也。
法其可仇乎?
仇天子之法,
而戕奉法之吏,
是悖驁而凌上也。
執而誅之,
所以正邦典,
而又何旌焉?
且其議曰:“人必有子,
子必有親,
親親相仇,
其亂誰救?”
是惑於禮也甚矣。
禮之所謂仇者,
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;
非謂抵罪觸法,
陷於大戮。
而曰“彼殺之,
我乃殺之”。
不議曲直,
暴寡脅弱而已。
其非經背聖,
不亦甚哉!
《周禮》:“調人,
掌司萬人之仇。
凡殺人而義者,
令勿仇;
仇之則死。
有反殺者,
邦國交仇之。”
又安得親親相仇也?
《春秋公羊傳》曰:“父不受誅,
子復仇可也。
父受誅,
子復仇,
此推刃之道,
復仇不除害。”
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,
則合於禮矣。
且夫不忘仇,
孝也;
不愛死,
義也。
元慶能不越於禮,
服孝死義,
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。
夫達理聞道之人,
豈其以王法爲敵仇者哉?
議者反以爲戮,
黷刑壞禮,
其不可以爲典,
明矣。
請下臣議附於令。
有斷斯獄者,
不宜以前議從事。
謹議。
白话译文
臣私下查知,武则天皇后时期,有同州下邽县人徐元庆,其父徐爽被县吏赵师韫杀害,徐元庆最终亲手杀死仇人,自首认罪。当时谏官陈子昂建议处死他同时在其乡里立牌坊表彰,并请求将此案例编入法令,作为永久的国家典章。臣私下认为这是错误的。
臣听闻礼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动乱。如果说不能让行凶者嚣张,那么凡是做儿子的杀死仇人都不能赦免。刑的根本目的也在于防止动乱。如果说不能让行凶者嚣张,那么凡是执法官员杀死无辜者都不能赦免。礼与刑的根本目的相同,但施行方式不同,表彰与诛杀不能同时用于一人。诛杀应当表彰的人,这叫做滥用刑罚,是对刑罚的亵渎;表彰应当诛杀的人,这叫做僭越礼制,是对礼教的严重破坏。如果真的以此昭示天下、传给后代,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将不知方向,规避罪恶的人将不知准则,把这种矛盾做法当作法典可行吗?
圣人制定礼法,是通过穷究事理来确定赏罚,依据情理来评定褒贬,使礼与刑统一一致。假若当初能调查验证事情的真伪,考辨其中的是非曲直,追溯源头找出原因,那么礼与刑的运用就能清楚地区分开来。为什么这样说呢?如果徐元庆的父亲并非因公务获罪,赵师韫的被杀纯粹源于私怨,倚仗官吏威势,残害无辜之人,州郡长官不追究其罪责,司法官员不询问案情,上下蒙蔽,百姓申诉无门;而徐元庆把与仇人共存于世间视为奇耻大辱,枕着兵器等待复仇认为符合礼制,处心积虑刺穿仇人胸膛,坚定不移地完成复仇,虽死无憾,这是坚守礼制、践行道义的行为。当权者应当感到惭愧,向他道歉尚且来不及,又为什么要诛杀他呢?
另一种情况: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实罪有应得,赵师韫的处决并未违反法律,那么徐爽并非死于官吏的私刑,而是死于国法的制裁。国法难道可以被仇恨吗?仇恨天子的法律并杀害执法的官吏,这是悖逆犯上、藐视尊长的行为。逮捕并处死他,正是为了维护国家法纪,又为什么要表彰呢?
再看陈子昂的建议说:“人人都有儿子,儿子必然有父母,亲人之间互相复仇,这种混乱局面谁能解救?”这种观点太被礼教所迷惑了。礼制所说的“仇”,指的是蒙受冤屈、沉痛呼告却无处申诉的情况;而不是指那些触犯法律、罪该处死的情形。那种认为“他杀了人,我就要杀他”的做法,是不分辨是非曲直,以强凌弱、以众暴寡的行径。这种违反经典、背离圣训的做法,不是太过分了吗?
《周礼》记载:“调人,负责调解万人的仇怨。凡是因义杀人者,命令不得复仇;若强行复仇则处死。若有人反杀复仇者,诸侯国应共同声讨。”这又怎会导致亲人间互相仇杀呢?《春秋公羊传》说:“父亲若因冤枉被杀,儿子可以复仇;父亲若依法被杀,儿子却要复仇,这就是冤冤相报的行径,复仇并不能免除祸害。”如今若依据这个原则来判决双方相杀的案件,就符合礼制了。况且不忘复仇是孝,不惜生命是义。徐元庆能不逾越礼制,恪守孝道、为义而死,必定是通达事理、知晓正道的人。这样通达正道的人,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?而评议者反而要处死他,这是亵渎刑罚、破坏礼制,绝不能将此作为法典,是很明白的了。
请求将臣的议论附在法令之后。今后凡审理此类案件,不应再遵从先前的建议。谨呈此议。
字词精讲
- 伏见:臣下奏章中常用敬语,意为“我恭敬地看到”。
- 下邽(guī):地名,在今陕西渭南,唐代属同州。
- 谏臣:指谏官,如陈子昂当时任右拾遗,有进谏之责。
- 旌其闾:表彰其乡里。旌,表彰。闾,里巷的大门,代指乡里、街坊。
- 令:法令,诏令。陈子昂建议将此案的处理方式定为永久性的国法。
- 窃独过之:私下认为这样做是错误的。过,意动用法,认为……有过错。
- 黩(dú)刑:滥用刑罚。黩,轻率,亵渎。
- 僭(jiàn):超越本分,指不当奖赏而奖赏。
- 趋义者:追求正义的人。趋,趋向,追求。
- 刺谳(yàn):审判定案。刺,探察;谳,议罪,审判。
- 曲直:是非,有理无理。曲,理亏,不直。
- 原始:推究根源。原,推究。
- 枕戈:头枕武器,指时刻准备复仇。戈,古代兵器。
- 介然自克:坚定地克制自己。介然,坚固,形容意志坚定;自克,自我克制。
- 谢之不暇:向他谢罪还来不及。谢,道歉,谢罪;不暇,没有时间,来不及。
- 不愆(qiān)於法:在法律上没有过错。愆,过失,违背。
- 悖骜(ào):桀骜不驯,背逆犯上。骜,通“傲”,傲慢,不顺。
- 凌上:冒犯尊长或上级。凌,欺凌,冒犯。
- 亲亲:亲爱自己的亲人。前一个“亲”为动词,后一个为名词。这是儒家“仁”的基础。
- 推刃:以刀相向,一来一往地仇杀。
- 不服於礼:不符合礼制的规定。服,符合,遵从。
- 达理闻道:通晓事理,明白道义。闻,懂得,明白。
- 附於令:附录在法令之后。
- 断斯狱:判决这类案件。狱,诉讼,案件。
义理赏析
柳宗元此议以精微的辨析,为“情与法”之千古难题提供了深刻范式。其核心义理在于厘清礼与刑“本合用异”的关系:二者皆以防乱为本,但礼以正褒贬、刑以定赏罚,不可混同施用。陈子昂主张“诛而旌”,看似两全,实则模糊了正义的界限——若复仇合礼则当旌不当诛,若违法则当诛不当旌,否则便如柳氏所言“黩刑坏礼”,使民众“不知所向所立”。
文章的现实启示在于:评判任何行为须“原始求端”,即深入探究事件的原委与情理。若官吏渎职导致冤屈,复仇者是“守礼行义”;若司法公正而杀人者依法受刑,则复仇即“悖骜凌上”。这种审慎的个案分析,超越了简单的道德立场对立,强调制度正义与程序公理的前提地位。
柳宗元进一步援引《周礼》《公羊传》,指出“亲亲相仇”并非礼之本意,礼所允许的复仇仅限于“冤抑无告”之情形。最终归结于“达理闻道”——真正的守礼者不会与王法为敌。此论既维护了法律权威,又为道德情感留有合理空间,体现了传统儒者在秩序与人性间的平衡智慧。其思辨之严谨、取义之深远,至今仍可启人深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