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古文观止·唐宋文选·卷九・唐宋文 驳复仇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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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章旨**：柳宗元驳斥复仇案中旌诛并施的矛盾主张，强调须依事实定曲直，使礼刑统一，赏罚得当。

## 原文
臣伏见天后时，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，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，卒能手刃父仇，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；且请“编之於令，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，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，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，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，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，其用则异，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，兹谓滥；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，兹谓僭；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於天下，传於后代，趋义者不知所向，违害者不知所立，以是为典可乎？盖圣人之制，穷理以定赏罚，本情以正褒贬，统於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，考正其曲直，原始而求其端，则刑礼之用，判然离矣。何者？若元庆之父，不陷於公罪，师韫之诛，独以其私怨，奋其吏气，虐於非辜，州牧不知罪，刑官不知问，上下蒙冒，吁号不闻；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，枕戈为得礼，处心积虑，以冲仇人之胸，介然自克，即死无憾，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，将谢之不暇，而又何诛焉？
其或元庆之父，不免於罪，师韫之诛，不愆於法，是非死於吏也，是死於法也。法其可仇乎？仇天子之法，而戕奉法之吏，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，所以正邦典，而又何旌焉？
且其议曰：“人必有子，子必有亲，亲亲相仇，其乱谁救？”是惑於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，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；非谓抵罪触法，陷於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，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，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，不亦甚哉！
《周礼》：“调人，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，令勿仇；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，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？《春秋公羊传》曰：“父不受诛，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，子复仇，此推刃之道，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，则合於礼矣。且夫不忘仇，孝也；不爱死，义也。元庆能不越於礼，服孝死义，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，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？议者反以为戮，黩刑坏礼，其不可以为典，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於令。有断斯狱者，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

## 白话译文（AI 辅助整理）
臣私下查知，武则天皇后时期，有同州下邽县人徐元庆，其父徐爽被县吏赵师韫杀害，徐元庆最终亲手杀死仇人，自首认罪。当时谏官陈子昂建议处死他同时在其乡里立牌坊表彰，并请求将此案例编入法令，作为永久的国家典章。臣私下认为这是错误的。

臣听闻礼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动乱。如果说不能让行凶者嚣张，那么凡是做儿子的杀死仇人都不能赦免。刑的根本目的也在于防止动乱。如果说不能让行凶者嚣张，那么凡是执法官员杀死无辜者都不能赦免。礼与刑的根本目的相同，但施行方式不同，表彰与诛杀不能同时用于一人。诛杀应当表彰的人，这叫做滥用刑罚，是对刑罚的亵渎；表彰应当诛杀的人，这叫做僭越礼制，是对礼教的严重破坏。如果真的以此昭示天下、传给后代，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将不知方向，规避罪恶的人将不知准则，把这种矛盾做法当作法典可行吗？

圣人制定礼法，是通过穷究事理来确定赏罚，依据情理来评定褒贬，使礼与刑统一一致。假若当初能调查验证事情的真伪，考辨其中的是非曲直，追溯源头找出原因，那么礼与刑的运用就能清楚地区分开来。为什么这样说呢？如果徐元庆的父亲并非因公务获罪，赵师韫的被杀纯粹源于私怨，倚仗官吏威势，残害无辜之人，州郡长官不追究其罪责，司法官员不询问案情，上下蒙蔽，百姓申诉无门；而徐元庆把与仇人共存于世间视为奇耻大辱，枕着兵器等待复仇认为符合礼制，处心积虑刺穿仇人胸膛，坚定不移地完成复仇，虽死无憾，这是坚守礼制、践行道义的行为。当权者应当感到惭愧，向他道歉尚且来不及，又为什么要诛杀他呢？

另一种情况：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实罪有应得，赵师韫的处决并未违反法律，那么徐爽并非死于官吏的私刑，而是死于国法的制裁。国法难道可以被仇恨吗？仇恨天子的法律并杀害执法的官吏，这是悖逆犯上、藐视尊长的行为。逮捕并处死他，正是为了维护国家法纪，又为什么要表彰呢？

再看陈子昂的建议说：“人人都有儿子，儿子必然有父母，亲人之间互相复仇，这种混乱局面谁能解救？”这种观点太被礼教所迷惑了。礼制所说的“仇”，指的是蒙受冤屈、沉痛呼告却无处申诉的情况；而不是指那些触犯法律、罪该处死的情形。那种认为“他杀了人，我就要杀他”的做法，是不分辨是非曲直，以强凌弱、以众暴寡的行径。这种违反经典、背离圣训的做法，不是太过分了吗？

《周礼》记载：“调人，负责调解万人的仇怨。凡是因义杀人者，命令不得复仇；若强行复仇则处死。若有人反杀复仇者，诸侯国应共同声讨。”这又怎会导致亲人间互相仇杀呢？《春秋公羊传》说：“父亲若因冤枉被杀，儿子可以复仇；父亲若依法被杀，儿子却要复仇，这就是冤冤相报的行径，复仇并不能免除祸害。”如今若依据这个原则来判决双方相杀的案件，就符合礼制了。况且不忘复仇是孝，不惜生命是义。徐元庆能不逾越礼制，恪守孝道、为义而死，必定是通达事理、知晓正道的人。这样通达正道的人，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？而评议者反而要处死他，这是亵渎刑罚、破坏礼制，绝不能将此作为法典，是很明白的了。

请求将臣的议论附在法令之后。今后凡审理此类案件，不应再遵从先前的建议。谨呈此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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