尉繚子·兵令下
戰國·尉繚 📄 .md 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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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
諸去大軍為前禦之備者,邊縣列候各相去三、五里。
聞大軍為前禦之備戰,則皆禁行,所以安內也。
內卒出戍,令將吏授旂鼓戈甲。
發日,後將吏及出縣封界者,以坐後戍法。
兵戍邊一歲,遂亡不候代者,法比亡軍。
父母妻子知之,與同罪。
弗知,赦之。
卒後將吏而至大將所一日,父母妻子盡同罪。
卒逃歸至家一日,父母妻子弗捕執及不言,亦同罪。
諸戰而亡其將吏者,及將吏棄卒獨北者,盡斬之。
前吏棄其卒而北,後吏能斬之而奪其卒者,賞。
軍無功者,戍三歲。
三軍大戰,若大將死,而從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敵者,斬。
大將左右近卒在陳中者,皆斬。
餘士卒,有軍功者,奪一級。
無軍功者,戍三歲。
戰亡伍人,及伍人戰死不得其死,同伍盡奪其功。
得其屍,罪皆赦。
軍之利害,在國之名實。
今名在官,而實在家,官不得其實,家不得其名。
聚卒為軍,有空名而無實,外不足以禦敵,內不足以守國,此軍之所以不給,將之所以奪威也。
臣以謂卒逃歸者,同舍伍人及吏,罰入糧為饒。
名為軍實,是有一軍之名,而有二實之出,國內空虛,自竭民歲,曷以免奔北之禍乎?
今以法止逃歸,禁亡軍,是兵之一勝也。
什伍相聯,及戰鬥則卒吏相救,是兵之二勝也。
將能立威,卒能節制,號令明信,攻守皆得,是兵之三勝也。
臣聞古之善用兵者,能殺士卒之半,其次殺其十三,其下殺其十一。
能殺其半者,威加海內;
殺十三者,力加諸侯;
殺十一者,令行士卒。
故曰:百萬之眾不用命,不如萬人之鬥也。
萬人之鬥,不如百人之奮也。
「賞如日月,信如四時,令如斧鉞,制如干將,士卒不用命者,未之聞也。」
白話譯文
各離開主力軍隊擔任前方警戒防禦的部隊,分佈在邊境縣邑的偵察哨位之間,相距三到五里。如果聽說主力軍隊已為前方防禦做好準備,就要禁止一切人員通行,以此來安定後方。 內地的士卒調去戍守邊疆,命令將領和官吏向他們授予旗幟、戰鼓、兵器和鎧甲。出發時,如果士卒或官吏晚於規定日期到達本縣邊界,就按“後期”軍法治罪。士卒戍守邊疆滿一年後,如果擅自離開防地、不等待接替者就逃亡的,按臨陣逃亡的軍法治罪。父母、妻子、子女知情的,與逃亡者同罪;不知情的,可以赦免。 士卒晚於其將官一天到達大將那裡,他的父母、妻子、子女都同樣治罪。士卒逃回家中停留一天,其父母、妻子、子女如果既不抓捕他又不舉報,也同樣治罪。 在戰鬥中,士卒丟下自己的長官逃跑的,以及將官拋棄士卒獨自敗逃的,全部斬首。如果前線的將官拋棄士卒敗逃,後線的將官能斬殺他並接管他的士卒,則給予賞賜。全軍建立不了功勳的,將官戍守邊疆三年。 全軍與敵大戰,如果大將戰死,而跟隨他的五百人以上的官吏不能與敵死戰的,一律處斬。大將身邊親近的侍從士卒在戰陣中的,也全部斬首。其餘的普通士卒,有軍功的,剝奪其功一級;沒有軍功的,戍守邊疆三年。 戰鬥中損失了同伍的士卒,或者同伍的士卒戰死而未能奪回其屍體的,整個同伍的人都要剝奪其功績。如果能找回戰死者的屍體,則所有相關罪責都可赦免。 軍隊的利害關鍵,在於國家賦予的職權與實際的效能是否相符。現在名義上的官職在軍隊,但實際的人手卻在家中(指吃空餉、兵員不足),軍隊得不到實際的兵員,家庭得不到應有的名分(名實不符)。集合士卒組建軍隊,只有空名而無實力,對外不足以抵禦敵人,對內不足以守衛國家,這就是軍隊戰鬥力不足、將領威信受損的原因。 我認為,對於士卒逃亡回家的,與他同宿一房的同伍士卒以及相關官吏,都罰交軍糧來充實軍需。名義上是為了充實軍備,實際上卻造成一軍的名號,兩倍的支出(既要供養實際在家的兵員,又要為前線空耗糧餉),導致國內府庫空虛,使百姓年復一年地耗盡財力,這怎麼能避免潰敗逃亡的災禍呢? 如今用嚴明的軍法來制止逃亡,禁絕臨陣脫逃,這是取得勝利的第一個條件。實行什伍相連的聯保制度,使戰鬥中士卒和官吏能互相救援,這是取得勝利的第二個條件。將領能樹立權威,士卒能服從指揮,號令明確有信,進攻防守都能得當,這是取得勝利的第三個條件。 我聽說古代善於用兵的將領,能通過嚴格的軍法斬殺(或嚴厲懲處)半數的士卒來整肅軍紀,次一等的斬殺十分之三,再次一等的斬殺十分之一。能做到斬殺半數的,威勢可以震懾天下;能做到斬殺十分之三的,武力可以壓服諸侯;能做到斬殺十分之一的,也能使士卒服從命令。所以說:百萬大軍如果不聽從命令,還不如一萬人的奮勇戰鬥;一萬人的奮勇戰鬥,還不如一百人的拼死搏殺。 “獎賞如日月般分明,信用如四季更替般可靠,命令如斧鉞般威嚴,掌控如名劍干將般鋒利,士卒卻不服從命令的,從來沒有聽說過。”
字詞精講
- 前御:前方的防禦、警戒。
- 邊縣列候:“候”通“堠”,指偵察敵情的哨位或哨所。“列候”即分佈在邊縣的偵察哨位。
- 禁行:禁止通行。
- 內卒:內地的士卒。
- 授旗鼓戈甲:授予作戰所需的全套裝備。戈:一種兵器;甲:鎧甲。
- 發日:出發的日期。
- 坐後戍法:按照“後期”(遲到)的軍法治罪。“坐”指定罪。
- 兵戍邊一歲:士卒戍守邊疆一年。
- 遂亡不候代者:“亡”指逃亡。“候代”指等待接替者。
- 法比亡軍:按照“亡軍”(臨陣逃亡)的軍法同樣論處。“比”指比照。
- 同罪:同樣治罪。
- 大將所:大將的駐地或軍帳。
- 亡其將吏:在戰鬥中脫離、丟失自己的長官。“亡”在此有脫離、喪失之意。
- 北:敗逃。
- 奪其卒:奪取(接管)他丟下的士卒。
- 奪其功:剝奪其功績。
- 名實:名義與實際。
- 在官,在家:名義上(在冊)屬於軍隊(官),實際上(人丁)卻在家中。
- 不給:不足,不充足。
- 奪威:喪失威信。
- 同舍伍人及吏:“同舍”指同住一房(古代軍隊基層單位)。“伍人”即同一伍的士卒。
- 罰入糧為饒:罰交糧食以充實(軍備)。“饒”指充實。
- 一軍之名,二實之出:空有一軍的名號,卻要承擔兩份(實際在家者與空額)的開銷。
- 民歲:百姓每年的收成/財力。
- 什伍相聯:古代軍隊最小編制單位十人為“什”,五人為“伍”,實行聯保連坐。
- 殺士卒之半:此處的“殺”並非僅指斬殺,更側重於以嚴刑峻法進行整肅、淘汰。在《尉繚子》語境中,指通過極嚴格的軍法來純潔隊伍、樹立絕對權威。
- 賞如日月,信如四時:比喻賞罰分明、守信不欺。
- 令如斧鉞:命令具有生殺予奪的絕對權威。
- 制如干將:“干將”是古代傳說中的名劍,比喻軍紀嚴明銳利,不可觸犯。
義理賞析
這段文字集中體現了法家“以法治軍”的核心思想,其義理層次清晰,對後世軍政管理亦有深刻啟示。
其一,重“實”輕“名”。尉繚子敏銳指出“軍之利害,在國之名實”,批評當時軍隊“空名無實”、兵員吃空餉、戰鬥力低下的弊端。這揭示了組織效能的根本在於“名實相符”。今日任何組織機構的管理,若只重編制名分而無實際人力資源與戰鬥力,同樣會陷入外不能禦敵、內不能守國的困境。
其二,權責連坐,集體問責。通過“卒後將吏而至,父母妻子盡同罪”、“同舍伍人及吏,罰入糧”等嚴酷規定,建立起從個人到家庭、從同伍到同僚的嚴密責任網絡。其本質是通過集體連帶責任,將個體行為與集體存亡捆綁,迫使內部形成相互監督、相互救援的凝聚力,以解決“聚卒為軍,有空名而無實”的組織渙散問題。
其三,賞罰明信,樹立絕對權威。全文以大量篇幅論述對“亡”(逃亡、脫隊)者的嚴懲,以及對後續將官“斬北將、奪其卒”者的獎賞,旨在確立“逃必死、進可賞”的鐵律。最終以“賞如日月…制如干將”的理想狀態作結,強調唯有令行禁止、賞罰如山,才能將散亂的個體整合為“萬人之斗”、“百人之奮”的有效戰鬥集體。所謂“能殺士卒之半”等激論,其核心是強調嚴酷軍法對軍隊戰鬥力的淬鍊與淨化作用。
其現實啟示在於:任何追求高效能的組織(無論是軍隊、企業或其他機構),都必須解決“名實相符”與“權責明晰”的問題。必須建立明確、公開且嚴格執行的規則(賞罰明信),並設計合理的內部監督與連帶機制(如什伍相聯),以克服人性中的懈怠與自私,形成強大的執行力與集體榮譽感。嚴明的紀律和有效的激勵,永遠是組織目標得以實現的基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