墨子·大取
戰國·墨翟及其弟子 📄 .md 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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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
天之愛人也,薄於聖人之愛人也;
其利人也,厚於聖人之利人也。
大人之愛小人也,薄於小人之愛大人也;
其利小人也,厚於小人之利大人也。
以臧為其親也,而愛之,非愛其親也;
以臧為其親也,而利之,非利其親也。
以樂為利其子,而為其子欲之,愛其子也;
以樂為利其子,而為其子求之,非利其子也。
於所體之中,而權輕重之謂權。
權,非為是也,非非為非也。
權,正也。
斷指以存腕,利之中取大,害之中取小也。
害之中取小也,非取害也,取利也。
其所取者,人之所執也。
遇盜人,而斷指以免身,利也;
其遇盜人害也。
斷指與斷腕,利於天下相若,無擇也;
死生利若,一無擇也。
殺一人以存天下,非殺一人以利天下也。
殺己以存天下,是殺己以利天下。
於事為之中而權輕重之謂求,求為之,非也,害之中取小,求為義非為義也。
為暴人語天之為是也而性,為暴人歌天之為非也。
諸陳執既有所為,而我為之陳執;
執之所為因,吾所為也。
若陳執未有所為,而我為之陳執,陳執因吾所為也。
暴人為我為天之。
以人非為是也,而性不可正而正之。
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;
害之中取小,不得已也。
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;
於所既有而棄焉,是害之中取小也。
義可厚,厚之;
義可薄,薄之。
謂倫列。
德行、君上、老長、親戚,此皆所厚也。
為長厚,不為幼薄。
親厚,厚;
親薄,薄。
親至,薄不至。
義厚親,不稱行而顧行。
為天下厚禹,為禹也。
為天下厚愛禹,乃為禹之人愛也。
厚禹之加於天下,而厚禹不加於天下。
若惡盜之為加於天下,而惡盜不加於天下。
愛人不外己,己在所愛之中。
己在所愛,愛加於己。
倫列之愛己,愛人也。
聖人惡疾病,不惡危難。
正體不動,欲人之利也,非惡人之害也。
聖人不為其室臧之故,在於臧。
聖人不得為子之事。
聖人之法死亡親,為天下也。
厚親,分也;
以死亡之,體渴興利。
有厚薄而毋倫列之興利,為己。
語經,語經也。
非白馬焉。
執駒焉說求之,舞說非也,漁大之舞大,非也。
三物必具,然後足以生。
臧之愛己,非為愛己之人也。
厚不外己,愛無厚薄。
舉己,非賢也。
義,利;
不義,害。
志功為辯。
有有於秦馬,有有於馬也,智來者之馬也。
愛眾眾世與愛寡世相若,兼愛之,有相若。
愛尚世與愛後世,一若今之世人也。
鬼,非人也;
兄之鬼,兄也。
天下之利驩。
聖人有愛而無利,俔日之言也,乃客之言也。
天下無人,子墨子之言也猶在。
不得已而欲之,非欲之非欲之也。
非殺臧也。
專殺盜,非殺盜也。
凡學愛人。
小圜之圜,與大圜之圜同。
方至尺之不至也,與不至鐘之至,不異。
其不至同者,遠近之謂也。
是璜也,是玉也。
意楹,非意木也,意是楹之木也。
意指之人也,非意人也。
意獲也,乃意禽也。
志功,不可以相從也。
利人也,為其人也;
富人,非為其人也,有為也以富人。
富人也,治人有為鬼焉。
為賞譽利一人,非為賞譽利人也,亦不至無貴於人。
智親之一利,未為孝也,亦不至於智不為己之利於親也。
智是之世之有盜也,盡愛是世。
智是室之有盜也,不盡是室也。
智其一人之盜也,不盡是二人。
雖其一人之盜,茍不智其所在,盡惡其弱也。
諸聖人所先,為人欲名實。
名實不必名。
苟是石也白,敗是石也,盡與白同。
是石也唯大,不與大同。
是有便謂焉也。
以形貌命者,必智是之某也,焉智某也,不可以形貌命者,唯不智是之某也,智某可也。
諸以居運命者,苟人於其中者,皆是也,去之因非也。
諸以居運命者,若鄉里齊荊者,皆是。
諸以形貌命者,若山丘室廟者,皆是也。
智與意異。
重同,具同,連同,同類之同,同名之同;
丘同,鮒同,是之同,然之同,同根之同。
有非之異,有不然之異。
有其異也,為其同也,為其同也異。
一曰乃是而然,二曰乃是而不然,三曰遷,四曰強。
子深其深,淺其淺,益其益,尊其尊。
察次山比因至優指復;
次察聲端名因請復。
正夫辭惡者,人右以其請得焉。
諸所遭執,而欲惡生者,人不必以其請得焉。
聖人之附瀆也,仁而無利愛。
利愛生於慮。
昔者之慮也,非今日之慮也;
昔者之愛人也,非今之愛人也。
愛獲之愛人也,生於慮獲之利,非慮臧之利也;
而愛臧之愛人也,乃愛獲之愛人也。
去其愛而天下利,弗能去也。
昔之知墻,非今日之知墻也。
貴為天子,其利人不厚於正夫。
二子事親,或遇孰,或遇凶,其親也相若,非彼其行益也,非加也。
外執無能厚吾利者。
藉藏也死而天下害,吾持養臧也萬倍,吾愛臧也不加厚。
長人之異,短人之同,其貌同者也,故同。
指之人也與首之人也異,人之體非一貌者也,故異。
將劍與挺劍異。
劍,以形貌命者也,其形不一,故異。
楊木之木與桃木之木也同。
諸非以舉量數命者,敗之盡是也,故一人指,非一人也;
是一人之指,乃是一人也。
方之一面,非方也;
方木之面,方木也。
以故生,以理長,以類行也者。
立辭而不明於其所生,忘也。
今人非道無所行,唯有強股肱而不明於道,其困也,可立而待也。
夫辭以類行者也,立辭而不明於其類,則必困矣。
故浸淫之辭,其類在於鼓栗。
聖人也,為天下也,其類在於追迷。
或壽或卒,其利天下也指若,其類在譽石,一日而百萬生,愛不加厚,其類在惡害。
愛二世有厚薄,而愛二世相若。
其類在蛇文。
愛之相若,擇而殺其一人,其類在阬下之鼠。
小仁與大仁,行厚相若,其類在申。
凡興利除害也,其類在漏雍。
厚親,不稱行而類行,其類在江上井。
「不為己」之可學也,其類在獵走。
愛人非為譽也,其類在逆旅。
愛人之親,若愛其親,其類在官茍。
兼愛相若,一愛相若。
一愛相若,其類在死也。
白話譯文
天道愛人,但比聖人愛人要淡薄;天道利人,卻比聖人利人要豐厚。位高者愛護位低者,比不上位低者愛護位高者;但位高者為位低者謀利,卻比位低者為位高者謀利要多。 假如把臧當作自己的親人來關愛,這種愛並非出於對親人的愛;假如把臧當作自己的親人來給予利益,這種利並非給予親人。假如音樂對兒子有益,就為兒子想要它,這是愛兒子;假如音樂對兒子有益,就為兒子求取它,這反而不是利兒子了。 在所認識的事物中,權衡輕重叫做“權”。權,不是為了肯定對的,也不是為了否定錯的。權,是用來匡正的。比如砍斷手指以保全手腕,是在利益中選取最大的,在害處中選取最小的。在害處中選取最小的,不是自尋禍害,而是為了獲取利益。他所選取的,是人們所掌握的。遇到強盜,砍斷手指以免遭殺害,這是利;但遭遇強盜這件事本身是害。如果砍斷手指和砍斷手腕對天下帶來的利益相當,就無需選擇;如果生死兩件事對天下利益相同,也無需選擇。殺一人以保全天下,不等於殺一人來利天下。犧牲自己以保全天下,這才是犧牲自己來利天下。在行事中權衡輕重叫做“求”,是為了“求”而去做,就不對了;在害處中選取最小的,是為了追求“義”而去做,就並非真正的“義”。 對施暴者講天道是對的,這是出於本性;為施暴者歌頌天道就是錯的。各種主張既然已存在,我就為它闡述主張;主張的產生有其緣由,這就是我的作為。如果主張尚未存在,我卻去闡述它,這主張就是因我而產生的。施暴者為我講述天道。人們把錯的當作對的,而人性是不能矯正卻強去矯正的。 在利益中選取最大的,並非迫不得已;在害處中選取最小的,才是迫不得已。獲取原本沒有的東西,是在利益中選取最大的;在已有的東西中放棄它,是在害處中選取最小的。 道義可以深厚就深厚待之,可以淡薄就淡薄待之。這叫做合乎倫常等次。德行、君主、長輩、親戚,這些都是應當深厚對待的。對長輩要深厚,不應對晚輩淡薄。對待親人深厚,就應深厚;對待親人淡薄,就應淡薄。親近到極點,淡薄就不至於發生。道義要求深厚對待親人,不是根據他的行為來衡量,而是根據倫常關係來行事。 為了天下而深厚對待禹,是因為禹這個人。為了天下而深厚地愛禹,乃是因為禹這個人本身值得愛。深厚對待禹是因為他的功績影響天下,而非他的個人身份能影響天下。就像厭惡強盜是因為強盜為害天下,而非厭惡強盜這個人本身。 愛人並不排斥愛自己,自己也在所愛的範圍之內。自己在所愛之中,愛就施加於自己。按照倫常等次愛自己,也就是愛別人。 聖人厭惡疾病,但不逃避危難。身體端正不動搖,是希望人們得利,而非害怕別人受害。 聖人不會為了自己居室裡貯藏財物而專門去儲藏。 聖人不能完全做到盡孝子之事。聖人的法度是親人去世就應放下悲痛,為天下著想。深厚對待親人,是天分所在;親人去世,就應竭盡全力為天下興利。若只顧厚待親人而不顧倫常等次去為天下興利,那是為了私己。墨家經說,就是這樣講的。好比“白馬”不是“馬”,抓住“駒”這個名來說事,這種辯說就是錯的。漁網大而能捕獲大魚,但漁網本身不是大魚,這也是錯的。名、實、類三者必須具備,然後一個命題才能成立。 臧愛自己,並非為了愛那個愛自己的人。深厚不排斥愛自己,愛沒有厚薄之分。只標舉自己,算不上賢能。義,就是利;不義,就是害。要把動機和效果結合起來判斷。 秦國有馬,中國也有馬,但要知道來的是哪一匹馬。 愛眾多世代與愛少數世代是一樣的,兼愛之心,對它們是相同的。愛前世與愛後世,就像愛當世人一樣。鬼不是人;但哥哥的鬼魂,就是哥哥。 天下之人都能得到歡樂。聖人只有愛而沒有利,這種像太陽一樣的說法,是外人的言論。天下如果沒有聖人,墨子的話依然存在。 迫不得已而想要它,不是真正的想要。這並非是要殺臧。專意殺強盜,並非針對強盜本人。凡是學習,都是為了愛人。 小圓的圓,和大圓的圓是相同的。一尺距離沒到達,與一鐘距離沒到達,沒有不同。它們沒到達是相同的,是指“遠近”這個概念。 這是璜,也是玉。意念想著柱子,不是意念想著木材,而是意念想著這柱子所用的木材。意念指著某個人,不是意念著人。意念想著獵獲物,實際上是意念著禽獸。動機和效果,不能簡單等同。 利人,是為了那個人;使人富足,不是為了那個人本身,而是有所作為使人富足。使人富足,就是治理人事並侍奉鬼神。 為了賞賜讚譽而有利於一個人,不是為了賞賜讚譽而有利於所有人,但也不至於對人毫無益處。知道親人的一點好處,未必是孝,但也不至於知道親人對自己無利。知道這個世界有強盜,就應愛所有世人。知道這屋子裡有強盜,不應不愛這整個屋子。知道這一個人是強盜,不應不愛其他兩個人。即使知道這一個人是強盜,如果不知道他在哪裡,也應厭惡所有弱者。 所有聖人首先做的事,是希望人們名實相符。名稱與實質不必完全相符。如果這塊石頭是白的,把這塊石頭砸碎,它的白色屬性依然存在。如果這塊石頭很大,砸碎後它的“大”就不存在了。這就是有稱謂上的便利。用形貌來命名的,必須知道它具體指什麼,才能知道它是什麼;不能用形貌來命名的,即使不知道它具體指什麼,也可以知道它是什麼。所有用居處或遷徙來命名的,如果人進入其中,就都是那類事物;離開後,當然就不再是了。所有用居處或遷徙來命名的,比如鄉里是齊國還是楚國的,都是如此。所有用形貌來命名的,比如山、丘、室、廟等,都是如此。 “智”與“意”不同。有同一事物,如同體而有,如同連結,屬於同類,同名;有丘與鮒的同(或指名同實異),有“是”之同,有“然”之同,有同根之同。有是非之異,有對錯之異。有其相異之處,正是為了其相同之處;正因其相同,所以又有差異。一是說對了並且正確,二是說對了但不正確,三是情況變化了,四是勉強牽合。 你應當深入就深入,淺顯就淺顯,增益就增益,尊重就尊重。考察次序,比如山比、因至、優指、復;再次考察聲、端、名、因、請、復。正直之人的言辭粗陋,人們卻能依據其真情得到理解。那些遭遇困境而產生好惡慾望的人,人們就不一定依據其真情得到理解了。聖人與汙水混雜,仁愛而沒有功利性的愛。利愛產生於思慮。從前的思慮,不是今天的思慮;從前的愛人,不是今天的愛人。愛“獲”(可能是人名)這種愛人,產生於思慮“獲”的利益,而非思慮“臧”的利益;而愛“臧”這種愛人,其實就是愛“獲”那種愛人。如果去掉個人的愛而使天下得利,這是無法做到的。從前懂得築牆,不是今天懂得築牆。即使是天子那樣尊貴,他利人的程度也不會比平民更厚。兩個人侍奉父母,一個遇到豐年,一個遇到荒年,他們對父母的孝心是一樣的,不是那個遇到豐年的人行為更好,也不是他的愛更多了。外在條件並不能增厚我對親人的利益。假如臧死了天下會受害,我供養臧萬倍,我對臧的愛也不會增加。
字詞精講
- 薄(bó):此處讀 bó,意為“淡薄”“微薄”,指程度淺、分量輕。
- 厚(hòu):指“深厚”“豐厚”,與“薄”相對。
- 臧(zāng):原義為“善”“好”,此處可能作為人名或泛指某人。
- 權(quán):動詞,意為“權衡”“衡量”。文中“權”是墨家重要概念,指在具體情境中權衡利害輕重。
- 腕(wàn):手腕。
- 俔(qiàn):通“譬”,如同、好像。一說通“俔日”即“譬之於日”,比喻聖人之愛如日光普照,無私利。
- 驩(huān):同“歡”,歡樂。
- 亡(wáng):通“無”,此處“死亡親”即“無哀慼於親”,指親人去世後不過分哀傷。
- 渴(jié):通“竭”,竭盡。“體渴興利”即竭盡全力為天下興利。
- 圜(huán):同“圓”。
- 璜(huáng):半璧形的玉器。
- 楹(yíng):廳堂前的柱子。
- 獲(huò):打獵獲得獵物,此處可能指獵獲之物或打獵行為。
- 強(qiǎng):勉強,牽強附會。
- 尊(zūn):通“遵”,遵循;或解為“尊重”,此處依語境取“尊重”。
- 浸淫(jìn yín):逐漸擴展、滲透。此處“浸淫之辭”指逐漸蔓延、混淆的言辭。
- 鼓栗(gǔ lì):戰慄發抖,形容恐懼。
- 追迷(zhuī mí):追回迷失者,喻聖人引導世人迴歸正道。
- 阬(kēng):同“坑”,陷阱。
- 弱(ruò):此處指弱小者,或通“溺”,指陷入困境者。
- 臧(zāng)、獲(huò):古時對奴婢的賤稱,此處或用以代指身份低微者。
義理賞析
《墨子·大取》是墨家邏輯與倫理思想的集中體現,其核心在於闡明“兼愛”原則下如何具體權衡利害、分辨名實,體現了墨家強烈的實踐理性與功利主義傾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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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愛的平等性與情境性:墨子認為天道之愛雖廣但淡薄,聖人之愛雖專卻深厚。真正的“兼愛”要求超越親疏貴賤的差別,但並非無差別的平均主義。他通過“厚親不稱行而顧行”等論述,指出愛應根據倫理關係(倫列)和具體情境來分配,而非機械等同。這既維護了兼愛的普遍性,又兼顧了人倫實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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功利主義的權衡原則:“斷指存腕”“殺一人存天下”等極端例子,集中體現了墨家“利之中取大,害之中取小”的功利計算邏輯。這裡的“利”指對天下整體最大的善,“害”則是對整體最大的損害。這種權衡並非簡單的數量計算,而是基於“義”的考量——義即是利天下。但墨子也警惕將這種權衡異化為純粹的技術計算,故強調“志功為辯”,即動機與效果需統一考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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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實關係與邏輯嚴謹性:文中大量篇幅辨析“名”(概念、名稱)與“實”(實際對象)的關係,如“白馬非馬”“指之人與首之人異”等,體現了墨家對語言邏輯的精細分析。他們認為,正確的“立辭”(建立命題)必須基於對“故”(原因)、“理”(規律)、“類”(同類)的清晰把握,否則會導致思想混亂。這既是認識論,也是辯論術的基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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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愛的現實困境與超越:墨子清醒地認識到,兼愛在實踐中可能與個人利益、親情倫理產生衝突(如“去其愛而天下利,弗能去也”)。但他並未因此退縮,而是通過“愛人不外己”“己在所愛之中”等論述,將自我利益納入兼愛框架,試圖化解矛盾。最終,他將兼愛提升到超越時空的境界(“愛尚世與愛後世,一若今之世人也”),使其具有永恆的倫理價值。
現實啟示:墨家的義利觀對現代社會的公共決策、資源分配和倫理選擇仍有借鑑意義。它提醒我們,在追求公共利益時,需建立清晰的價值權衡標準,並警惕以集體之名忽視個體權利,或陷入空泛的道德說教而脫離實際。同時,其對語言邏輯的重視,也是培養批判性思維、避免輿論操縱的重要資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