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文觀止·唐宋文選·卷九・唐宋文 駁復仇議
清編·歷代名文·吳楚材、吳調侯(編選) 📄 .md 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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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
臣伏見天后時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,父爽爲縣吏趙師韞所殺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歸罪。
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;
且請“編之於令,永爲國典”。
臣竊獨過之。
臣聞禮之大本,以防亂也。
若曰無爲賊虐,凡爲子者殺無赦。
刑之大本,亦以防亂也。
若曰無爲賊虐,凡爲理者殺無赦。
其本則合,其用則異,旌與誅莫得而並焉。
誅其可旌,茲謂濫;
黷刑甚矣。
旌其可誅,茲謂僭;
壞禮甚矣。
果以是示於天下,傳於後代,趨義者不知所向,違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爲典可乎?
蓋聖人之制,窮理以定賞罰,本情以正褒貶,統於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讞其誠僞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則刑禮之用,判然離矣。
何者?
若元慶之父,不陷於公罪,師韞之誅,獨以其私怨,奮其吏氣,虐於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問,上下蒙冒,籲號不聞;
而元慶能以戴天爲大恥,枕戈爲得禮,處心積慮,以衝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無憾,是守禮而行義也。
執事者宜有慚色,將謝之不暇,而又何誅焉?
其或元慶之父,不免於罪,師韞之誅,不愆於法,是非死於吏也,是死於法也。
法其可仇乎?
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驁而凌上也。
執而誅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議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親,親親相仇,其亂誰救?”
是惑於禮也甚矣。
禮之所謂仇者,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;
非謂抵罪觸法,陷於大戮。
而曰“彼殺之,我乃殺之”。
不議曲直,暴寡脅弱而已。
其非經背聖,不亦甚哉!
《周禮》:“調人,掌司萬人之仇。
凡殺人而義者,令勿仇;
仇之則死。
有反殺者,邦國交仇之。”
又安得親親相仇也?
《春秋公羊傳》曰:“父不受誅,子復仇可也。
父受誅,子復仇,此推刃之道,復仇不除害。”
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,則合於禮矣。
且夫不忘仇,孝也;
不愛死,義也。
元慶能不越於禮,服孝死義,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。
夫達理聞道之人,豈其以王法爲敵仇者哉?
議者反以爲戮,黷刑壞禮,其不可以爲典,明矣。
請下臣議附於令。
有斷斯獄者,不宜以前議從事。
謹議。
白話譯文
臣私下查知,武則天皇后時期,有同州下邽縣人徐元慶,其父徐爽被縣吏趙師韞殺害,徐元慶最終親手殺死仇人,自首認罪。當時諫官陳子昂建議處死他同時在其鄉里立牌坊表彰,並請求將此案例編入法令,作為永久的國家典章。臣私下認為這是錯誤的。
臣聽聞禮的根本目的在於防止動亂。如果說不能讓行兇者囂張,那麼凡是做兒子的殺死仇人都不能赦免。刑的根本目的也在於防止動亂。如果說不能讓行兇者囂張,那麼凡是執法官員殺死無辜者都不能赦免。禮與刑的根本目的相同,但施行方式不同,表彰與誅殺不能同時用於一人。誅殺應當表彰的人,這叫做濫用刑罰,是對刑罰的褻瀆;表彰應當誅殺的人,這叫做僭越禮制,是對禮教的嚴重破壞。如果真的以此昭示天下、傳給後代,那麼追求正義的人將不知方向,規避罪惡的人將不知準則,把這種矛盾做法當作法典可行嗎?
聖人制定禮法,是通過窮究事理來確定賞罰,依據情理來評定褒貶,使禮與刑統一一致。假若當初能調查驗證事情的真偽,考辨其中的是非曲直,追溯源頭找出原因,那麼禮與刑的運用就能清楚地區分開來。為什麼這樣說呢?如果徐元慶的父親並非因公務獲罪,趙師韞的被殺純粹源於私怨,倚仗官吏威勢,殘害無辜之人,州郡長官不追究其罪責,司法官員不詢問案情,上下矇蔽,百姓申訴無門;而徐元慶把與仇人共存於世間視為奇恥大辱,枕著兵器等待復仇認為符合禮制,處心積慮刺穿仇人胸膛,堅定不移地完成復仇,雖死無憾,這是堅守禮制、踐行道義的行為。當權者應當感到慚愧,向他道歉尚且來不及,又為什麼要誅殺他呢?
另一種情況:如果徐元慶的父親確實罪有應得,趙師韞的處決並未違反法律,那麼徐爽並非死於官吏的私刑,而是死於國法的制裁。國法難道可以被仇恨嗎?仇恨天子的法律並殺害執法的官吏,這是悖逆犯上、藐視尊長的行為。逮捕並處死他,正是為了維護國家法紀,又為什麼要表彰呢?
再看陳子昂的建議說:“人人都有兒子,兒子必然有父母,親人之間互相復仇,這種混亂局面誰能解救?”這種觀點太被禮教所迷惑了。禮制所說的“仇”,指的是蒙受冤屈、沉痛呼告卻無處申訴的情況;而不是指那些觸犯法律、罪該處死的情形。那種認為“他殺了人,我就要殺他”的做法,是不分辨是非曲直,以強凌弱、以眾暴寡的行徑。這種違反經典、背離聖訓的做法,不是太過分了嗎?
《周禮》記載:“調人,負責調解萬人的仇怨。凡是因義殺人者,命令不得復仇;若強行復仇則處死。若有人反殺復仇者,諸侯國應共同聲討。”這又怎會導致親人間互相仇殺呢?《春秋公羊傳》說:“父親若因冤枉被殺,兒子可以復仇;父親若依法被殺,兒子卻要復仇,這就是冤冤相報的行徑,復仇並不能免除禍害。”如今若依據這個原則來判決雙方相殺的案件,就符合禮制了。況且不忘復仇是孝,不惜生命是義。徐元慶能不逾越禮制,恪守孝道、為義而死,必定是通達事理、知曉正道的人。這樣通達正道的人,難道會把王法當作仇敵嗎?而評議者反而要處死他,這是褻瀆刑罰、破壞禮制,絕不能將此作為法典,是很明白的了。
請求將臣的議論附在法令之後。今後凡審理此類案件,不應再遵從先前的建議。謹呈此議。
字詞精講
- 伏見:臣下奏章中常用敬語,意為“我恭敬地看到”。
- 下邽(guī):地名,在今陝西渭南,唐代屬同州。
- 諫臣:指諫官,如陳子昂當時任右拾遺,有進諫之責。
- 旌其閭:表彰其鄉里。旌,表彰。閭,里巷的大門,代指鄉里、街坊。
- 令:法令,詔令。陳子昂建議將此案的處理方式定為永久性的國法。
- 竊獨過之:私下認為這樣做是錯誤的。過,意動用法,認為……有過錯。
- 黷(dú)刑:濫用刑罰。黷,輕率,褻瀆。
- 僭(jiàn):超越本分,指不當獎賞而獎賞。
- 趨義者:追求正義的人。趨,趨向,追求。
- 刺讞(yàn):審判定案。刺,探察;讞,議罪,審判。
- 曲直:是非,有理無理。曲,理虧,不直。
- 原始:推究根源。原,推究。
- 枕戈:頭枕武器,指時刻準備復仇。戈,古代兵器。
- 介然自克:堅定地剋制自己。介然,堅固,形容意志堅定;自克,自我剋制。
- 謝之不暇:向他謝罪還來不及。謝,道歉,謝罪;不暇,沒有時間,來不及。
- 不愆(qiān)於法:在法律上沒有過錯。愆,過失,違背。
- 悖驁(ào):桀驁不馴,背逆犯上。驁,通“傲”,傲慢,不順。
- 凌上:冒犯尊長或上級。凌,欺凌,冒犯。
- 親親:親愛自己的親人。前一個“親”為動詞,後一個為名詞。這是儒家“仁”的基礎。
- 推刃:以刀相向,一來一往地仇殺。
- 不服於禮:不符合禮制的規定。服,符合,遵從。
- 達理聞道:通曉事理,明白道義。聞,懂得,明白。
- 附於令:附錄在法令之後。
- 斷斯獄:判決這類案件。獄,訴訟,案件。
義理賞析
柳宗元此議以精微的辨析,為“情與法”之千古難題提供了深刻範式。其核心義理在於釐清禮與刑“本合用異”的關係:二者皆以防亂為本,但禮以正褒貶、刑以定賞罰,不可混同施用。陳子昂主張“誅而旌”,看似兩全,實則模糊了正義的界限——若復仇合禮則當旌不當誅,若違法則當誅不當旌,否則便如柳氏所言“黷刑壞禮”,使民眾“不知所向所立”。
文章的現實啟示在於:評判任何行為須“原始求端”,即深入探究事件的原委與情理。若官吏瀆職導致冤屈,復仇者是“守禮行義”;若司法公正而殺人者依法受刑,則復仇即“悖驁凌上”。這種審慎的個案分析,超越了簡單的道德立場對立,強調製度正義與程序公理的前提地位。
柳宗元進一步援引《周禮》《公羊傳》,指出“親親相仇”並非禮之本意,禮所允許的復仇僅限於“冤抑無告”之情形。最終歸結於“達理聞道”——真正的守禮者不會與王法為敵。此論既維護了法律權威,又為道德情感留有合理空間,體現了傳統儒者在秩序與人性間的平衡智慧。其思辨之嚴謹、取義之深遠,至今仍可啟人深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