尚書·胤徵
先秦·相傳孔子編訂 📄 .md 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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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
(本篇属《古文尚书》。
此二十五篇自宋代吴棫、朱熹起即受质疑,清代阎若璩《尚书古文疏证》力证其为东晋时伪作,今学界多从之。)
惟仲康肇位四海,胤侯命掌六师。
羲和废厥职,酒荒于厥邑,胤后承王命徂征。
告于众曰:「嗟予有众,圣有谟训,明徵定保。
先王克谨天戒,臣人克有常宪,百官修辅,厥后惟明明。
每岁孟春,遒人以木铎徇于路,官师相规,工执艺事以谏。
其或不恭,邦有常刑。
「惟时羲和,颠覆厥德,沈乱于酒,畔宫离次,俶扰天纪,遐弃厥司。
乃季秋月朔,辰弗集于房,瞽奏鼓、啬夫驰,庶人走。
羲和尸厥官,罔闻知,昏迷于天象,以干先王之诛。
政典曰:『先时者杀无赦,不及时者杀无赦。』
「今予以尔有众,奉将天罚。
尔众士同力王室,尚弼予钦承天子威命。
火炎昆冈,玉石俱焚。
天吏逸德,烈于猛火。
歼厥渠魁,胁从罔治。
旧染污俗,咸与惟新。
呜呼!
威克厥爱,允济。
爱克厥威,允罔功。
其尔众士,懋戒哉!」
白話譯文
當初仲康開始即位治理天下,任命胤侯掌管六軍。羲和荒廢了他的職守,在自己的封邑里沉迷於酒,胤侯奉王命前往征討。
他告誡眾人說:“唉,我的將士們!聖人留下謀略和訓誡,明白有徵驗,足以安定國家、保護社稷。先王能謹慎地對待上天的告誡,臣民能遵守恆常的法度,百官盡職輔佐,他的君主就顯得英明。每年正月初春,宣令官搖著木鐸沿路巡行宣告政令,官員們相互規勸,百工們各依自己的技藝進諫。如有不恭敬不盡職的,國家自有常設的刑罰。
“那時的羲和,敗壞了他的德性,沉溺於酒而昏亂,擅離官署,背離職守,擾亂了天時的綱紀,遠遠地拋棄了他的職司。到了九月初一,日月交會而不合於房宿,盲人樂師擊鼓,嗇夫駕車疾馳,百姓奔走救護。羲和身居其官卻無所作為,毫無所知,對天象昏昧不明,因而觸犯了先王的誅罰。《政典》上說:‘曆法推算早於天時的,殺無赦;晚於天時的,殺無赦。’
“如今我率領你們眾將士,奉行上天的懲罰。你們要同心協力輔佐王室,輔助我恭敬地秉承天子威嚴的命令。烈火焚燒崑崙山時,美玉和頑石一同被毀;執行天罰的人如果放縱失德,其禍害比猛火還要猛烈。所以只殲滅那為首的罪魁,脅從的人不予追究;過去沾染汙濁舊習的人,都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。唉!威嚴勝過姑息,事情才能成功;姑息勝過威嚴,就一定不能建功。你們眾將士,要努力警惕啊!”
字詞精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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胤徵:「胤(yìn)」,胤國,為夏之諸侯;胤侯奉王命掌六師,因徵羲和而作此篇,故以「徵」名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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肇位四海:「肇(zhào)」,始。謂仲康始即天子之位,君臨天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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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師:天子之軍隊。古稱天子六軍,此處指王師勁旅,由胤侯統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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羲和:羲氏、和氏,世掌天文曆象之官。此處指失職之曆官,非上古重黎之後本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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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荒於厥邑:荒,沉湎迷亂、廢弛政事。謂在其封邑縱酒廢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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徂徵:「徂(cú)」,往。前往征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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謨訓:「謨(mó)」,謀。聖人之謀略與訓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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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徵定保:「徵(zhēng)」,徵驗、信驗。謂聖人之訓昭然可驗,足以定國安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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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憲:憲,法度。臣下所當常守之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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遒人以木鐸徇於路:「遒(qiú)」人,宣達政令之官;「鐸(duó)」,鈴,金口木舌者曰木鐸,振之以警眾;「徇(xùn)」,巡行宣示。此為春月宣令採風之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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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執藝事以諫:工,百工,亦兼樂工。謂各執其技藝之事,借所掌之業進諫於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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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亂於酒:「沈(chén)」,同「沉」,沉溺。沉迷於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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畔宮離次:「畔(pàn)」,通「叛」,離也;宮,官署公所;次,值宿之位次。謂擅離職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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俶擾天紀:「俶(chù)」,始,一說訓亂;天紀,日月星辰運行之綱紀。謂擾亂曆法天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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遐棄厥司:遐,遠。遠遠拋開其職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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季秋月朔:季秋,秋季之末月,即九月;朔,陰曆每月初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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辰弗集於房:辰,日月相會之稱;房,二十八宿之一,房宿;集,合。日月不交會於房宿,即發生日食,古以為大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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瞽奏鼓、嗇夫馳、庶人走:日食救日之禮。「瞽(gǔ)」,樂官,古以盲者為之,主伐鼓;「嗇(sè)」夫,鄉邑小吏;走,古義為疾趨、奔走。群臣庶民各依其職奔走救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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屍厥官:屍,主也。謂居官主事而怠忽,形同虛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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干先王之誅:「干(gān)」,觸犯。冒犯先王定下之誅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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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典:政事之典法;一說為掌軍政者所執之書,如後世司馬之法。下引「先時」「不及時」二語,即曆官推步失時之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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奉將天罰:「將(jiāng)」,行。奉行上天之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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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岡:崑崙山,古傳為產玉之地。火炎昆岡則美玉頑石同受其禍,喻兵火殃及無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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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吏逸德:天吏,奉天命治民征伐之官,此指奉罰之師;逸德,過惡、失德;一說「逸」訓縱肆。謂執法者若恣肆其惡,其害更烈於猛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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殲厥渠魁,脅從罔治:渠,大;魁,首領。只誅首惡,受脅迫而從者不加治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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鹹與惟新:與,給予(更新之機)。舊染汙俗之人,一併許其改過自新。後世成語作「鹹與維新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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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克厥愛:克,勝。以威斷剋制私愛,則事必有成;反之以愛妨威,則功不成。申明軍法貴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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懋戒:「懋(mào)」,勉力。勉力警戒,勿怠勿縱。
義理賞析
《胤徵》一篇,以征討羲和之事,立為政之大防。羲和掌天時而沉湎於酒,棄司曠職,以致日食告變而茫無所知,遂為王法所不貸。蓋古者以為天象示警,人君敬天,臣下修職,故天文非徒術數,實政教所繫;尸位廢事,即亂天紀而干先誅。此於今日猶足為鑑:凡居職守者,怠忽其分內之任,雖未顯為惡,已足以釀患。
篇中尤可注意者,其論政制甚備。每歲孟春,遒人振木鐸於路,官師相規,工匠各以其藝諫——是知通言路、納下情,乃防患於未然之要。及至用兵,則告誡至嚴:「天吏逸德,烈於猛火」,以天罰之師,猶恐失德而烈於所討之暴,故申明「殲厥渠魁,脅從罔治」,首惡必懲,而從眾不究;汙俗舊染,鹹與惟新,懲創之中寓開新之意,使被脅者有生路,而天下知所歸向。末以「威克厥愛,允濟;愛克厥威,允罔功」作結,謂刑賞之行,威斷當先於姑息,方能有濟。此非鼓吹苛酷,乃謂用法貴在嚴明不濫——寬縱則令不行,故戒眾士懋戒。要而言之,本篇所陳:敬天在於修職,刑威在於止暴安民,而寬嚴並用、治罪誅心,實為政之常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