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十六計·借屍還魂

明清·佚名(明末清初) 📄 .md 原文

章旨本計主張借用那些看似無用、反而來求於我的力量為己所用,如改朝換代時擁立亡國之後,借他人名號行己之事,以轉弱為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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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

注音 讀音

第dì十shí四sì计jì 借jiè尸shī还huán魂hún有yǒu用yòng者zhě,不bù可kě借jiè;
不bù能néng用yòng者zhě,求qiú借jiè。
借jiè不bù能néng用yòng者zhě而ér用yòng之zhī,匪fěi我wǒ求qiú童tóng蒙méng,童tóng蒙méng求qiú我wǒ。
【按àn语yǔ】换huàn代dài之zhī际jì,纷fēn立lì亡wáng国guó之zhī后hòu者zhě,固gù借jiè尸shī还huán魂hún之zhī意yì也yě。
凡fán一yī切qiè寄jì兵bīng权quán于yú人rén,而ér代dài其qí攻gōng守shǒu者zhě,皆jiē此cǐ用yòng也yě。

白話譯文

凡是自身有用的人,不可能借來為我所用;沒有用處的人,反而會來求我借用。借用那些不能自用的力量而加以運用,這不是我去求無知的小孩,而是無知的小孩來求我。

按語:改朝換代之際,人們紛紛擁立已亡之國的後代,這本來就是借屍還魂的意思。凡是把兵權寄託在他人身上,而代他進攻防守的,都是這一策略的運用。

字詞精講

一、計名

  • 借屍還魂(jiè shī huán hún):本為道教語彙,謂人死後精魂借他人之屍身而復甦。後世用為比喻,指藉助看似已死、無用的舊名目、舊勢力,使之重新活動,以成己事。元人雜劇《鐵柺李》即演八仙中鐵柺李魂魄借乞丐屍身還陽之事,計名或本於此。
  • 屍(shī):本義為祭祀之禮中,由活人(多為孫輩)代表受祭神靈、端坐受拜者,所謂「神主」是也;後專指人之軀體。此計取「屍」為徒具形骸、內無精神之喻——舊朝遺類、無主之眾,正是「有形而無神」之屍。
  • 還魂(huán hún):魂,魂魄(hún pò);還(huán),返歸。古人以魂主神、魄主形,魂離則形死,魂歸則形活。此喻舊物本已氣絕,借他力而再度活動。

二、正文

  • 有用者(yòng):有才用、有勢力而足以自立者。此等人主見已定、羽翼已成,縱慾加以利用,亦不肯聽命於人。
  • 不能用者(néng):才具不足、勢力渙散而無所依歸者。正因其不能自用,故可由我驅策。
  • 匪(fěi):通「非」,否定之辭,即「不是」。古籍中「匪」作「非」用者極多,如《詩》「匪雞則鳴」。
  • 童蒙(tóng méng):童,童稚;蒙,矇昧未開之貌。合指年幼無知、待人開導之人。
  • 蒙(méng):《周易》卦名,卦體下坎上艮,山下有險,故訓為矇昧、遮蔽;引申為蒙童、啟蒙。此處讀 méng,不讀 měng。
  • 匪我求童蒙,童蒙求我:《易·蒙》卦辭。意為:不是我去求那童稚矇昧之人開悟,而是童蒙自來求教於我。語中強調主動權在受教者一方——童蒙既來求我,則我為主、彼為客。計文引此,是說要讓「不能用者」反過來懇請於我,我方可名正言順地插手其間。
  • 求(qiú):請求、求教。此字在句中兩見而義同,皆指居下位者向居上位者有所請託。

三、按語

  • 按語(àn yǔ):按,按斷、評論。書中作者附於正文之後的議論考辨之辭,非經傳原文,用以申說計理、舉例證明。
  • 換代(huàn dài):朝代更易。一代之君姓氏易主,曰換代,亦曰改朝換代。
  • 際(jì):交界、會合之處;引申為「……的時候」「當口」。換代之際,即新舊鼎革、人心浮動之時。
  • 紛(fēn):雜然眾多、紛紛然。狀其人多而事急,不暇詳擇。
  • 立(lì):使之即位為君,立君、擁立。此處非「站立」之本義。
  • 亡國之後(wáng guó zhī hòu):亡國,國祚已絕;後,君主之後裔、嗣續。按:此「後」字本當作「後」,謂子孫後代;與「君後」之「後」本為二字,簡化後合而為一。凡新朝初起,多奉前朝帝王子孫為號召,即借其名號以收人心。
  • 固(gù):本來、誠然,表肯定語氣,猶今言「本來就是」。
  • 凡(fán):總括之辭,猶「凡是」「大凡」,用於提起共例。
  • 一切(yī qiè):猶「凡百」「舉凡」,總括所有事類,非今言「全部」之限定義。
  • 寄(jì):暫託於外、依附於人。兵權之「寄」,指主君將節鉞兵柄託付臣下,己反受制,如物之寄於他家,久則不復能取。
  • 兵權(bīng quán):統兵作戰之權柄。權,秤錘也,所以定輕重;引申為權柄、權謀。
  • 於(yú):介詞,引出動作所及的對象,此處相當於「給」「向」。
  • 代(dài):替代、代理。謂受寄者反客為主,代本主行攻戰守禦之事。
  • 其(qí):代詞,指上文「寄兵權於人」的那個「人」。
  • 攻守(gōng shǒu):攻伐與守禦,兵事之兩大端,此處偏義復指用兵作戰之事。
  • 皆(jiē):盡、悉,無一例外之辭。
  • 此用(cǐ yòng):此,指「借屍還魂」之法;用,運用、施為。意謂這都是同一法門的運用。

義理賞析

借屍還魂之計,要義在於藉助已失活力而尚具名分的形式,灌注新的力量而成我之事。"有用者不可借",因其羽翼已成、自主自立,不肯為我所用;"不能用者求借",因其衰敗無依,正待外力扶持,故甘受驅策。此中深意,在於謀事者當於世人棄置處著眼——朽木、虛名、舊主、亡國之後,形骸雖亡,名號猶存,借之則事半功倍。引《易》蒙卦"匪我求童蒙,童蒙求我",更揭示主客之勢:主動求人者受制於人,使人來求者則居於樞紐,操縱之權在己。

按語所舉,或立亡國宗裔以收人心,或寄兵權於人而實掌攻守,皆是借他人之軀殼、行自家之精神。其理亦通於日常:善用者不拘於物之新舊貴賤,而審其勢、察其隙,令無用者為我用,令被動者來就我。然此計畢竟以權詐權變取勝,若只取其名而不修其實,終有魂無所附之時。故借形骸者,須先自有精神;無精神而徒借形骸,適足以速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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